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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章 窃取劳动果实侵犯知识产权罪(第1页)

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,你们好!

今天不禁思考了一下自己的写小说历程,我也快忘了当初写小说是为了什么。

真正写了差不多也有一年了,摸到了门槛,却无法真正表达自己内心真正所想表达的东西。看来,想是一回事,说是一回事,写又是一回事。(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?有待探索)

我虽然忘记了我是怎么进入小说界的,但是我始终记得一个人。一个网站的编辑,我真的真的很感谢她,倘若没有她通过,我也许写了两下就不写了,也就没有了下文。

我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对于她的感谢与尊敬。亦师亦友,如师傅一般细心教导,是我出社会以来,第一次对我这么好的陌生人。

以前,我连一段话都写不通的!

感谢我生命中遇到的那些人,无论是好是坏,都教会了我很多道理。

人,不就是这样,慢慢摸索出来的经验,是学校教不了的东西。

后来,得知她辞职了,我最后竟然连一声感谢和道别的话都没有来得及说。

头像已经变灰了,就再也没有亮起来。

如果说,我来是为了什么?

我想,应该是为了她。

我想看看,我有生之年,能否在文学中有点光彩,不辱没她老人家的一番细心教导。

她的徒弟,也还是不错的,没给她丢脸。

——分割线——

【刑法——第二十三章:侵犯知识产权罪】

提起知识产权,我之前就提过一嘴的,招聘app上,知识产权专员。城市里有很多招这个的!是真的!

那么知识产权,到底覆盖了哪些方面呢?其中,还有一个大家熟知,却根本不存在的罪。

【第一个,假冒注册商标罪】

注册商标都知道是什么,那么假冒也就不难理解。

简单的说: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,同一商品,注册商标相同。

(情节严重,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)

客体:是国家对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;

客观:还是行为,未经许可,注册商标相同;

主体:自然人,也可以是单位;

(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还必须是“情节严重”)

这里需要了解到的一个问题,是同一商品的认定。

其实就是:功能、用途、消费对象上,能够让别人认为是一个商品。

认定,一般是为有罪与无罪。

(相似不算、他人未注册不算、使用同类混淆不算)

为什么第三个不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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